邮局订报赠大米宣称“特等”无从查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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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消费网·江苏频道 (2012-01-07) 来源:本网投诉中心 |
投诉者情况
真实姓名: 吴进文
性别: 男
电话: 138133*****
投诉对象情况
投诉对象名称: 南京市新街口邮局
地址: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9号
电话: 025-84701629
投诉标题: 邮局订报赠大米宣称“特等”无从查证
投诉内容:
2011年12月17日,我在南京新街口邮局预购2012年1月至12月全年的《扬子晚报》一份,同时赠“鹏昊特等大米”一袋。该米包装袋上载明“质量等级:特等”,“产品标准号:NY/T419—2007”、“生产日期:2011年10月24日”,标明“绿色食品”文字、标志,编号:LB-03-0611063134A,商品条码:6941092700178,并宣传“口感极佳”、“御用贡米”广告文字表述,包装袋上标明产品标准号:GB1354-2009。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悬挂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及经营食品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另外,我在网上查询得知,邮局赠米明示的两个大米标准中均无特等,纯属虚假,明示的绿色食品编号已过期失效,明示的“极佳”、“御用贡米”属虚假违法广告用语,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江苏省实施<反不正当竞争法>办法》、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属法定禁止行为。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等规定,向江苏消费网进行投诉,要求新街口邮局:1、履行告知其预售《扬子晚报》赠“鹏昊特等大米”一袋超范围经营和无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获法定许可的真实情况之义务,并确认消费者的知情权;2、赔偿货款双倍576元及货款10倍2880元及相关费用,抚慰金等1231.5元;3、确认他们无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和超范围经营及“质量等级:特等”虚假及“绿色食品”文字、标志、编号:LB-03-0611063134A过期失效等行为违法。
处理回音:http://www.js315ccn.com/html/2012-01/3347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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